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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企业产权交易活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受理交易


   企业产权交易主体在向本中心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其中:
   出让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1、《产权交易委托书》(出让方)(格式见附件一);
   2、出让方和标的企业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出资人批准转让的文件(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股东会懂事会决议);
   4、出让国有产权方案(含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
   5、出让方或标的企业/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主体等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或其它专利权的权属证书和国土,房管、专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权属人变更的文件;
   7、出让方以及标的企业章程;
   8、标的企业上年度及委托日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9、出让方、标的企业,评估机构同意向社会投资者公开《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企业资产、财务会计资料的函件(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10、其他。
   收购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1、《产权交易委托书》(收购方)(格式见附件三);
   2、收购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
   3、收购方上年度及委托日前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收购方资信能力证明资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额度等);
   5、收购方具备受让资格、资质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6、收购方公司章程;
   7、其他。


   第二条 信息发布


   本中心自受理出让方提交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出具《进场交易核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自出让方领取《进场交易核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所网站、公告栏以及《岳阳晚报》等媒体上发布出让信息。
   对应约收购的收购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本中心给予保密;对要约收购的收购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本中心则直接在本网站、公告栏以及《长江信息报》,《资本营运通讯》等媒体上发布收购信息,不再另行通知。
   信息发布则上定为每20个工作日,分别在每月的8号发布。
   当期发布的信息必须于信息发布日的前5天确定。信息发布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不能实施交易的,必须重新办理交易手续。
  

   第三条 市场发动


   信息发布后,本中心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并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双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四条 交易登记


   交易双方对发布的信息如有交易意向的,应按信息公布的要求向本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并按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条 规则确认


   产权交易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竟价等方式进行。如申请受让方为一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实施交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如申请受让方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实施交易。
   本中心将根据交易登记的实际情况向出让方提交具体的竞价规则,并由出让方确认后组织实施(格式见附件五)。


   第六条 成交签约

  
   交易双方一经确定,即在本中心主持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留一份给本中心备案。《产权交易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转让标的;
   3、交易方式;
   4、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期限;
   5、职工安置办法;
   6、债权债务的处理;
   7、产权交割事宜;
   8、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签约日期;
   10、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交易公示


   本中心在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后,应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即在本网站、公告栏上进行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公示格式见附件六),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将《产权交易合同》退还交易双方。


   第八条 交易收费


   中心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必须在中心登记前缴纳。减免收费应由交易方依据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向本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本中心核定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出具证明


   成交公示期满日,如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本中心自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登记证明。如有异议,本中心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是否出具登记证明的决定。


   第十条 资料归档


   本中心自出具企业产权交易登记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特别交易


   对不在本中心进行的场外交易和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转制及其他非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如按政府部门要求到本中心办理企业产权交易登记手续的,应按第一条的要求提交除《产权交易委托书》以外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20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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