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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产交中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特根据国家工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市政府《岳阳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市国资委、市产交中心批准,从事产权交易服务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产交中心从事中介服务的会员分为特级会员、一级会员、二级会员。


  第四条 申请成为市产交中心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交易相关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及相关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产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会员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资质证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及工作程序;
(五)产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产交中心在收到入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对获得批准的会员,产交中心向其颁发《会员证》。《会员证》须置于其营业场所。

  第八条 会员可以向产交中心申请下列业务:
(一)产权交易业务:其业务范围以主管部门批准及产交
中心授权为准;
(二)拍卖服务:拍卖信息发布,为拍卖提供场所,组织
拍卖会,监督拍卖过程,拍卖后的服务;
(三)法律服务:产交中心会员为客户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公司重组:产权界定、收购、分立与兼并;破产与清算;提供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咨询;
(四)资产评估服务:为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股份制
改造、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与出售、中外合资合作、破产清算、抵押、担保、租赁、债权和股权的转让等经济行为中提供评估服务;
(五)审计服务:为企业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投资策划、
管理咨询、资本验证、土地建筑物评估等专业性规范服务;
(六)信息服务:即通过产交中心的信息平台,为信息需
求者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产交中心的相关规则开展业务;
(二)产交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
(三)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产权交易创新业务;
(五)参加产交中心对会员的业务培训;
(六)对产交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退会。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产交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五)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保存二十年以上;
(六)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七)接受产交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产交中心是会员进行产权交易的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产交中心将视情节处以赔偿、通报、警告、暂停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违反产交中心《交易规则》的;
(二)与他人合谋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会员及产交中心遭受损失的;
(三)未及时定额缴纳会费的;
(四)未及时定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五)其他非法从事产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以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产交中心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出资人
等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诉讼的;
(四)需在产交中心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产交中心对会员实行年检,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第十五条 经产交中心批准,会员可以退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产交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报市国资委、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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