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岳政发[1998]2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农场,市直及驻市单位:
《岳阳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交易,是指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市场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国有企业自身依经营权处分资产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
第三条 企业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依法拥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和有偿取得企业产权的受让方。
第四条 企业产权交易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自愿、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益;
(五)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个业产权交易客体及方式
第五条 企业产权交易的客体:
(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权、无形资产权及财产使用权等;
(二)依法批准交易的其他国有企业产权;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比照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办法执行。
第六条 企业产权交易的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标转上;
(四)合(兼)并;
(五)中介代理;
(六)其它方式;
第三章 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及中介机构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哉内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拟订企业产权市场交易规划;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企业产权交易业务;
(四)协调企业产权交易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五)审批企业产权交易的方式,对进行交易的企业产权的规模、种类进行控制;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解重大复杂的企业产权交易纠纷;
(七)查处企业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八)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是国有企业产权集中、公开、公正、规范交易的合法场所,其经营服务佣金按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字[1998]第105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对产权交易主体及法律要件(必备证件、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企业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包括: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寻求交易对象、验证交易双方资信、评估转让企业资产。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章 企业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须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十二条 企业产权交易按申请登记、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产权出让方提出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让企业产权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有关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四)投资主体批准企业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财产清单,企业产仅出让单位情况介绍;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买企业产权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四)企业产权受让后投资方向规划;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后,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填写岳阳市产权交易登记表并交产权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六条 企业产权交易应委托有资格的评体机构对企业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并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作为被出让企业产权的底价。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须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企业产权转上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议定,原则上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受让方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交易双方同意,在有担保资格的法人或有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担保的条件下,可以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第一次付款不得少于成交金额的50%,欠付的价款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财税(国资)、银行、工商、税务、外经贸、国土、房产、劳动、社保、公安等管理部门凭产权合同及财产交接清单办理南航产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企业产权交易应当暂停:
(一)交易期间第三人对出让主的企业产权或处分权有争议而尚未裁决的;
(二)因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致使产权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三)依法暂停交易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还必须形之一时,企业产权交易可以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出让方对所转让的财产地处分权的;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未成交之前,出让方有正常理由撤回申请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帮,引起企业产权实物灭失的;
(四)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