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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点击: 次 发布时间:07-11-28 00:14:23  

股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 ,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务院未明确国家 授权投资机构的具体政策法规之前,可暂由其所归属的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
      (二)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单位要加强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公益性资产,剥离、借入、剩余 土地使用权,以及转制前社会非经营性资产等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国有资本处于控制地位的改制科研机构要按照党管干部和市场机制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应的有效约束机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具体责任。本意见暂先在中央所属转制科研机构中进行试点,转制科研机构试点办法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具体操作工作,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地方所属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本意见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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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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